勞工 特 休 規定

勞工 特 休 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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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休假怎麼休?週年制跟曆年制又是什麼?一次告訴你!

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: 一、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 二、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 三、二年以上三年未滿 特別休假,依所填受僱日期、特休給假方式及約定給假日期估算日數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,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,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根據 勞基法第、條 ,雇主應給予達到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,並於特別休假期間,發給勞工工資。 特休天數 則依勞工在該企業累積的年資而定,勞基法規定的特休最低標準如下: 到職個月以上但未滿年者,在這個月到年的期間有日的特休。 到職年以上但未滿年者,在這 年的期間有日的特休。 到職年以上但未滿年者,在這 年的期間有日的特休。 到職年以上但未滿年者,每年有日的特休。 到職年以上但未滿年者,每年有日的特休。 到職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日的特休,加至日為止。 其中,每個級距所享有的特休假是分開計算的。

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?-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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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 一、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 二、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 三、二年以上三年未滿 (圖片來源:rf) 特別休假相關規定一次搞懂 特休怎麼給? 依據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 一、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,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,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,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。 勞工留職停薪期間,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。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,可從其約定。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,參閱 歷次擴大適用公告 ,或電洽本機關免付費電話 諮詢。服務年資與特別休假日數對照表

你的責任制符合勞基法嗎?責任制也有加班費、假日和工時上限?

特休(Annual Leave),是 勞基法 §明文規定的一種 能領薪水休假福利制度 。 有別於病假、事假可能遭到公司扣薪、扣績效,特休的決定權完全取決於員工,公司不得拒絕或 · 勞動部表示,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,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,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請休,違者將遭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、萬元以下的罰鍰。 勞工的特休假規定在年修法後,新增了兩大鐵則,分別是雇主不得單方要求勞工請休,以及未休畢可遞延至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,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,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,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,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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