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 院 釋 字 第 748 號 解釋 施行 法

司法 院 釋 字 第 748 號 解釋 施行 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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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婚法案二次協商未果,週五院會是終極之戰 報導者 The Reporter

台湾の大法官釈字第号解釈はアジア諸国における最初の同性婚合 法化に関する司法判断として大きく注目されている。 しかし、実際に本 件の審議に関わった14名の大法官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,特制定本法。. 第條. 相同性別之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。. 第條. 未滿十八歲者,不得成立前條關係。. 第條.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,本有結婚自由,包含「是否結婚」暨「與何人結婚」之自由(本院釋字第號解釋參照)。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,為重要之基本權(a fundamental right),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。

三讀通過!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 18歲同婚「無須代理人同意」

台湾で同性婚、そして養子縁組ができるまで。|LGBTニュース

Ⅲ.司法院釈字第 号解釈施行法国民投票 ⑴ 台湾の国民投票制度 ⑵ 同性婚に関連する国民投票の経緯司法院釈字第 号解釈施行法の成 立に至る経緯 ⑴ 台湾の立法手続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,本有結婚自由,包含「是否結婚」暨「與何人結婚」之自由(本院釋字第號解釋參照)。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,為重要之基本權(a fundamental right),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。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》,簡稱《施行法》,是中華民國法律的同性婚姻專法。 立法目的係為達成《 中華民國憲法 》婚姻自由之 平等 保護,使 同性婚姻 之關係獲法律承認。

立院三讀》同性伴侶久等了!同性配偶可收養無血緣子女

「台灣大法官釋字第號解釋解析」 湯德宗 (『北大法学論集』71巻6号より転載) 前言 壹、事實 貳、爭點 參、解釋要旨 肆、解釋論理 伍、個別意見書 陸、結語 後記 この 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》,簡稱《施行法》,是中華民國法律的同性婚姻專法。 立法目的係為達成《 中華民國憲法 》婚姻自由之 平等 保護,使 同性婚姻 之關係獲法律承認。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(正式名稱為「司法院釋字第號解釋」,又稱「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」 )是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對於《民法》婚姻章,未讓同性別二人,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,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,是否違反《中華民國憲法》所進

亞洲第一!台灣同婚專法三讀通過 LINE TODAY LINE TODAY