採購 評選 委員會 審議 規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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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

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,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,其任務如下:. 一、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、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。. 二、辦理廠商評選。. 三、協助 採購評選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得視案件性質,由召集人或委員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。 第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,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,載明下列事項,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採購評選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得視案件性質,由召集人或委員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。 第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,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,載明下列事項,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

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廠商採購作業程序說明表

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年11月6日行政院

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EN. 法規類別:. 行政 >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> 通用目. 所有條文. 條號查詢. 條文檢索. 沿革. 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 本委員會會議,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 出席委員中之專家、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本委員會會議,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 出席委員中之專家、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

辦理評選作業實務問題參考說明 國家科學及技術

本法規為規範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審議事項、程序及相關事宜,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、公正、透明。本法規適用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辦理之採購案件,並提供各評選委員 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,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: 一、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。 二、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。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,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: 一、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。 二、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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